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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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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样,一般担保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即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而且双方都不能拒绝。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连带担保更有保障。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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