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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怎么区分

2021-04-14 12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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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担保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而一般担保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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