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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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押的车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前提是车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扣押机动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天。
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若是将其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而扣押,之后发现与案件无关的,那么会在3日之内返还。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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