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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完毕5天内归还。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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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押车辆期限是不得超过25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可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队不需要缴纳停车费,但交警队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当事人未按期领取车辆造成的逾期停车费由当事人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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