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搭售,也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情况不好的商品和销售情况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销售,消费者要买畅销商品就必须将滞销商品一块儿买去的销售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到哪里购买东西或接受服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商家的搭售商品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商家搭售的自己无购买意图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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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食品中有异物有权要求并得到商家1000元或以上赔偿。问题中所述情况在司法裁判中基本以原告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原告主张1000元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该法修订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都可包含“异物”不可在食品中出现的情况,属于应受法律补充性和惩罚性规定的保护范围,所以食品异物商家不能拒绝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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