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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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劳动者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实际情况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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