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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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进行维权: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进行查处和责令期限内支付加班费; 2、通过上述方法不能维权或者因加班费事宜协商无果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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