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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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领导和协调工作。由于消费领域的出现新的特点,单靠一个行政部门解决问题并不容易,可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这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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