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裁减人员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 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因用人单位歇业、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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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那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辞退的理由的方式的不同,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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