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融资惯例,证券承销协议通常是在发行准备阶段起草,并且在证券发行和招募文件披露前的最后时刻方签署(特别是发行价格条款)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市场风险,保障协议效力的确定性,保障承销协议与招股书披露的一致性。但按照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须预先获取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销风险。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承销协议的必要条款要求比较简单,《证券法》第30条规定了7项必要条款,但在证券法实践中其内容往往要更多些。我国实践中使用的承销协议与国际证券市场中使用的承销协议在基本条款上大体相同,但有以下内容区别:⑴证券承销通常采取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⑵对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且有利于发行人;⑶协议中通常不规定陈述与保证;⑷证券发行价格条款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通常受到政策限制。这些特点实际上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热销状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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