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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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解除权。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损毁,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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