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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什么概念?各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有什么不同?

2020-08-03 1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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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3 回复

专业分析:

驰名商标又称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通常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度的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六条中,该公约英文本中驰名商标被称为,“well-known trade mark”。“Well-known”一词具有“众所周知的”、“著名的”等字面含义。[1]目前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相应的保护制度亦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巴黎公约》及其以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简称TRIPS),和其他的多边、双边国际条约中均有体现。受《巴黎公约》和TRIPS的影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已经在各国国内法范畴内普遍确立,但各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及相应的保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在美国商标法中,提到的往往是FAMOUA MARK,也有译作“著名商标”的,则是来源于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的法律概念,就该商标的显著程度来讲,它必须具有绝对的(商标)显著性,而不像普通商标或驰名商标那样只具有相对显著性,著名商标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2]其所受的保护也要超过《巴黎公约》和TRIPS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而在日本商标法中与《巴黎公约》和TRIPS中规定的驰名商标对应的是著名商标,其与驰名商标是同义的。而“公众熟知的商标”是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律概念,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个概念有下面两层含义: 第一,驰名商标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这主要是考虑一些因素从而产生,例如,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销售图景覆盖的范围、质量等。第二,驰名商标中的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公众中驰名就可以,即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某一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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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定义是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驰名商标的概念是指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纠纷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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