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权力,通晓商标法律,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忽视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所以,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不致性的意见。[3]所以就,认定主体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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