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是“主动认定、批量认定”原则,由商标主管机关在并不存在商标确权和侵权的情况下,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甚至依职权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种认定原则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不符合“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而且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4]“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同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买名牌”,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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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原则:1.被动原则。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2.个案原则。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3.客观驰名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三)国际保护范围不明确。 (四)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专门的驰名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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