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来寻找合适的劳动者来填补劳动者离职后留下的空缺;另外,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辞职时,劳动者应该得到上年度的浮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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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 2、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4、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提前通知。 5、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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