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从约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原则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份共有 如果对同居财产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按份共有进行解决。 但是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即双方的收益没有区别的时候,那么就会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说是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那么就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而且,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伤残赔偿金,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另外,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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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一方财产归一方所有,不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应该遵循的原则: 1、首先是自愿原则。一般离婚财产分割都是协商处理;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5、无过错原则; 6、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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