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

2022-04-23 08:32:40
推荐答案

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传播淫秽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要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组织其他人播放淫秽电影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