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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法律依据

2022-04-24 14: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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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4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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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淫秽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要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组织其他人播放淫秽电影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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