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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而消除主债务的,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得有过错;担保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赠与担保责任。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 3、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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