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是从向单位请假的当天开始计算,具体: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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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一般从单位请假之日起开始计算。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需要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需要根据不同单位各行业的规定来进行考虑。如果单位女职工怀孕不足4个月的,可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如果是流产4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所以产假是从产前休假开始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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