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经诊断、检查和鉴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通知罪犯所在监区、中队,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有关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形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材料提交刑罚执行部门。 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对拟保外就医的,由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确定保证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中队提交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提请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 经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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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其他的个人信息;第二,申请的事项;第三,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理由必须是犯符合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例如本人生病的具体情况;第四,写明保证人的个人信息;第五,落款处写明申请的时间,并且要申请人签名。
保外就医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3、申请事项,申请事项要直接、明确; 4、事实与理由,申请理由要围绕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书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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