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场地;(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