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五)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六)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七)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八)不得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九)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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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要遵守以下规定。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是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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