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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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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驾驶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 (三)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 (六)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料; (七)不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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