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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房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个房地产商还能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吗?进行产权登记的时候能查到我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吗?

2018-12-11 07:35:39
推荐答案

李瑞庆律师

2018-12-1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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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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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售的商品房能抵押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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