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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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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