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而言,英美国家将欲证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404条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因为从逻辑上讲,“被告的行为有犯罪倾向,从而犯有被控之罪”这个推理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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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如果保证书的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则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合法有效的保证书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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