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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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公司无故停气是是违法的。但是供气人因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使用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气人。未事先通知用气人中断供气,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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