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
(一)
非法经营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1、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对最后一次非法经营没有数额上的限制)。
(三)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处理。
二、行政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第50条第1项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向公安机关、燃气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