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201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问:该案件法院应如何判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甲方为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但质量有问题,乙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它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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