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离职,员工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给辞职,员工去劳动部门投诉,当然有用。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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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基础劳动合同,需要对方同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解除,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不需要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其他。
带着足够的证据,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用。可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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