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的,享有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另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产假,任何单位不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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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能够享受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该规定并未将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在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情况下,除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外,还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但由于女职工生育第三胎属于违法生育,将不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但是,仍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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