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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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计算是: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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