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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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一般都审核: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被限制交易或已列入拆迁范围等。
产权过户资料审核的内容有: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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