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增加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如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获国家赔偿等。人们对此次的修订充满期待。 自一九九五年元旦实施以来,由于背负太多的期待与渴求,《国家赔偿法》从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到现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赔”,体现出这一法规正越来越完备与人性化。 国家赔偿之所以成为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其承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犯错,也会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伤害,国家有出面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赔偿的立法初衷在于彰显国家对私法领域契约与自治精神的尊重,并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宗旨,也是基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在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意义重大。 但据数据显示:自一九九七年至二00七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共受理1.7万多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占受理案件的还不到一半。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法学专家指出:“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说明全国仍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 问题的症结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即是说,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正因如此,赔偿义务机关难免就会出现为规避承担责任而躲避赔偿的情形。这就要赔偿义务机关先支付赔偿金,再到财政部门申请合拨报销程序,等于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到财政部门“认罪”。 就此,可从两点着手:一、国家赔偿申请全部实行诉讼化,赔偿申请人可到法院起诉。对赔偿事项的处理需要独立公正的审判,由法院执行;二、为避免出现法院自己审判自己,可由“第三方”,如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公检法、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赔偿委员会。也有专家提议在政府或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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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害人的亲属有权利要求赔偿,但是只有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如果被侵权的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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