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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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非本人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时长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有权利向向用工单位索要每月2倍工资的剩余工资和加班费等。如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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