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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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是计算在劳动时间内的,属于带薪假,在其女职工怀孕第1—6个月期间,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怀孕第6或者7个月,每月1天产检假;怀孕8个月,每月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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