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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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情形是: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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