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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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按照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自己履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做好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从组织推进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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