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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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处理如下: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针对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较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一般的程序处理是对交通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驾驶证,交警应当到交警指定的地点,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比较轻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通警察现场作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主要是当交通违法行为要被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时,就要到交警指定的地点,通过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进行。一般程序处理期限是: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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