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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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处理如下: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针对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较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一般的程序处理是对交通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驾驶证,交警应当到交警指定的地点,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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