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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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擅自转租承租房屋;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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