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要交什么资料? 一、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并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请求人是单位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清单,有证人的,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请求人提交请求书时,应当将下列证据、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一)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的; (二)证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三)证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的;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二、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三、有关的侵权证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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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部门与专利管理部门的区别如下: 1、职责不同。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专利执法部门负责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2、处理案件不同。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3、专利执法部门必须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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