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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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执法部门与专利管理部门的区别如下: 1、职责不同。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专利执法部门负责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2、处理案件不同。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3、专利执法部门必须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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