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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期限司法解释

2022-03-06 16: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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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32条,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目前是这个规定么。你说的还没发布2015年11月3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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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申请执行异议应当提交相关的执行申请书;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如果材料不齐备的可以通知当事人补齐;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异议的执行行为。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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