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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异议案例十二十条规定,执行异议期间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22-02-23 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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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规定如下: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的孩子有住房、执行人愿意支付其房租等就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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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案件审理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最后案子的情形,做下一步的事情,如果对案子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的途径解决。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根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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