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衡量、熏蒸、监装、监卸从货物与货舱检验、组织货载、治仃舱位、办理货物报关、接运、仓储、中转及投保、承接散货港灌包和其他运输包装业务、经营多式联运,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联系安排邮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装卸,代办报关、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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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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