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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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是: 1、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工资按照法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如果是在正常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如果是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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