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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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职后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事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外,劳动者其他工伤赔偿项目,与辞职行为无必然联系,不会因劳动者的辞职,给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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