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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强芒”与“强力”的装潢风格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宣判赔偿

2020-03-18 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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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但佛山中院经过审理认定:“强芒芒果汁”包装罐及包装箱所使用的装潢,与“强力芒果汁”包装罐及包装箱所使用的装潢相比较,两者的包装图案基本相同,标识的底色相同,文字的颜色相同,文字的排列位置、字体均为近似,虽两者之间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略有不同,并不影响两者装潢近似的认定,从整体观察,“强芒”的装潢与“强力”的装潢风格相同。因此,隐雪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后,法院判决隐雪公司败诉,佛山市三水区隐雪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三水华力饮料有限公司罐装“强力芒果汁”包装罐,以及其包装箱上的装潢相近似“强芒芒果汁”包装罐;同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装潢包装罐及其包装箱,停止销售带有侵权装潢的“强芒芒果汁”,并赔偿“强力”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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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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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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